2.2 建设要求


2.2.1 城市给水工程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必须满足生产安全、职业卫生健康安全、消防安全、反恐和生态安全的要求。
2.2,2 城市给水工程应具备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的应急供水能力。
2.2.3 城市给水工程主要设施的抗震设防类别应为重点设防类。
2.2.4 城市给水工程的防洪标准不得低于当地的设防要求。
2.2.5 城市给水工程中主要构筑物的主体结构和输配水管道,其结构设计工作年限不应小于50年,安全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2.2.6 城市给水工程中涉水的设备、材料和药剂,必须满足卫生安全要求。
2.2.7 城市给水工程应优先采用节水和节能型工艺、设备、器具和产品。
2.2.8 城市给水工程应根据其储存或传输介质的腐蚀性质及环境条件,确定构筑物、设备和管道应采取的相应防腐蚀措施。
2.2.9 城市给水工程建设和运行过程产生的噪声、废水、废气、扬尘和固体废弃物不应对周边环境和人身健康造成危害,并应满足生态环境保护控制要求。
2.2.10 城市给水工程进行改、扩建时,应保障供水安全,并应对相邻设施实施保护。
2.2.11 城市给水工程的质量验收应按国家规定的验收项目及程序进行。
2.2.12 生活饮用水的调蓄设施应具有卫生防护措施,确保水质安全,并应定期清洗、消毒。
2.2.13 生活饮用水调蓄设施的排空、溢流等管道严禁直接与排水管道连通,四周应排水畅通,严禁污水倒灌和渗漏。
2.2.14 城市给水工程的供电系统应满足给水设施连续、安全运行的要求,机电设备及其系统应保障在维护或故障情况下的生产能力要求。
2.2.15 城市给水工程的自动化控制系统和给水调度系统应安全可靠、连续运行,应具有实时监控、数据采集与处理、数据存储、事故预警、应急处置等功能。
2.2.16 城市给水工程的信息系统应作为数字化城市信息系统的组成部分。信息安全、密码产品和密码技术的使用和管理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2.2.17 水源、给水厂站和管网应设置保障供水安全和满足工艺要求的在线监测仪表,并应按规定对仪表进行检定和校准,留存记录。
2.2.18 水源、给水厂站和管网应采取实体防范、电子防范措施,保障给水设施的安全。
2.2.19 城市给水工程中,取水工程、净(配)水工程、转输厂站的供电负荷等级不应低于表2.2.19的规定;当不能满足表2.2.19要求时,应设置备用动力设施。
表2.2.19 给水工程供电负荷等级
2.2.20 给水设施的构筑物和机电设备应采取防止雷击的措施,电子和电气设备还应采取消除雷击电磁脉冲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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